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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是2024年4月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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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鞍山市交通運輸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

              鞍山市交通運輸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一、總則
              為做好我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人才培養的規格和質量,根據教育部頒發的《關于制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原則意見,結合《遼寧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二、入學注冊與學籍
              1、新生入學,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學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須向學校申請延期報到,無正當理由超過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2、在新生健康檢查中,發現患有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由學校批準離校治療,保留其入學資格一年。下學年開學前經縣級以上醫院和學校健康復查確已病愈,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仍不合格或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3、取得學籍的新生,由學校頒發學生證、;,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一般包括:考生檔案、新生錄取名冊、學籍卡、成績卡、學生登記表、操行評定、獎勵或處分、畢業生登記表等材料。學生學籍檔案由學校管理,學生離校時轉用人單位或人才交流(中介)組織。其中新生錄取名冊、學籍卡由學校歸檔,長期保存。
              三、成績考核與記載
              4、成績考核包括學業和操行兩個方面。學業考核指課程結束后按照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要求,對學生所學課程和相應的實踐教學進行考核評價;操行考核是指以學生守則和學生行為規范為主要依據,每學期或學年對學生思想品德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畢業時進行最后鑒定。成績考核結果要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5、根據課程的性質和考核評價方式可將學生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一般理論課考試采用百分制記載;理論課考查和實踐課考核采用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級分制記載。兩種分制按以下規定換算:
              (1)百分制與五級分制
                90≤優≤100、80≤良<90、70≤中等<80、
                60≤及格<70、0≤不及格<60。
                (2)五級分制與百分制
              優秀取95分、良好取85分、中等取75分、及格取65分、不及格取45分。
              6、學生學業考核不及格的,學校在下一個學期初統一安排一次補考。
              7、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核,考前經學校批準,可以緩考。擅自缺考或考試舞弊者,其成績按零分記載,取消其參加正常補考資格,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8、凡考核成績不及格或緩考者,均應在學校規定的日期內進行補考。因考核成績不及格而補考的成績只記“補考及格”(筒稱“補及”)或“不及格”等字祥;屬緩考的,其補考成績按實際考核成績記載。
              四、升級與留、降級
              9、學生在每學年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后,經考核(含補考)成績全部及格或累計不超過三門課程不及格,準予升級。
              10、同一學期內學生所學課程考核成績經補考后仍有3門以上不及格者予以留(降)級。不同學期內經補考后不及格課程累計四門及以上者予以留(降)級。
              一年級學生笫一學期不及格課程達到降級規定時,可跟班試讀,第一學年結束后準予再補考一次。補考后視全學年成績確定其升級或留級。
              11、課程的門數按下列規定計:
              (1)教學計劃列出的備類課程(包括要求單獨考核的實踐性教學環節)均按一門課程計。
              (2)上述課程中,如同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學習,且每學期均進行考核的,則每學期各按一門課程計。
              12、留(降)級的學生原則上隨本專業下一個年級學習。
              五、轉專業與轉學
              13、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轉學或轉專業。
              (1)經學校認定,學生在某些方面確有專長,轉學或轉專業更有利于其能力發揮。
              (2)學生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經醫療單位檢查證明,確實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可以在其他專業學習。
              (3)學生留(降)級或復學后,本專業無后繼班級的。
              (4)學生在另外一所學校選課總學時數(或學分)已超過本校相應專業總學時(或學分)的40%。
              (5)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的特殊要求,需對部分學生專業進行調整方可滿足需求的。
              (6)學生由普通高中轉入中等職業學校的。
              (7)學生確有某種特殊情況,不轉學或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14、學生轉學或轉專業均由本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并按以下規定辦理:
              (1)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由學校審批,報學生科備案。
              (2)學生在同一地區(市)內同類中等職業學校間轉學,經轉出及轉入學校同意后,報學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跨地區(市)轉學須經雙方學校和學校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報省教育行政部門(跨省者須報兩省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同一地區(市)同一層次不同類型學校間轉學,經雙方學校同意后報具體負責學校學籍管理的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15、按專業大類招收的學生,學習一段時間后(一般不晚于畢業前一學年)確定具體的專業(或專業方向)不屬于轉專業。
              六、休學與復學
              16、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學校批準,可準予休學或令其休學: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
              (2)請假累計超過該學期三分之一教學時間者(包括理論教學、實習等時間)。
              17、學生休學每次一學期(或一學年)為期,三次為限。
              18、學生休學期滿后,應于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向學校申請復學,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原則上隨原專業后繼年級學習。因病休學的學生復學,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的康復證明,并經學校復查能堅持正常學習的方可復學。
              19、校批準學生休學和復學,均應報具體負責學校學籍管理的省或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退學
              20、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學校批準,可準其退學或令其退學:
              (1)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診學生患有嚴重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
              (2)學生學習成績較差,經多次補考或留(降)級后,多數課程仍難以達到基本的教學要求者。
              (3)休學期滿后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4)在籍學習時間超過規定年限上限的。
              (5)學生自愿要求退學者。
              (6)因其他特殊原因,學校認定必須退學的。
              21、校批準學生退學后,要及時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并報學生科備案。
              22、上述原因退學的不屬于對學生的處分。
              23、辦理退學手續時,學校要發給學生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的年限(至少學滿一學期并取得相應課程的成績)發給學生寫實性學習證明。
              八、紀律與考勤
              24、學生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尊敬師長、勤奮學習、團結同學、講究衛生、關心集體、愛護公物、講究文明禮貌、遵守社會公德。
              25、學生不得吸煙酗酒、賭博、打架斗毆,不得進入社會不健康的娛樂場所。凡有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26、學生上課、上自習、實踐教學活動和學校規定的其他集體活動均應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未請假或超假者,均以曠課處理。對曠課學生應令其檢查,并根據其曠課的時間、情節和態度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九、獎勵與處分
              27、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體育活動、社會工作、課外活動等某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分別授予“三妤學生”的稱號或其他單項榮譽稱號,并給予一定獎勵,有關材料存入學生檔案。
              28、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為下列五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處分。
              2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造成嚴重后果者。
              (2)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3)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毆、行兇、賭博、偷盜等屢教不改者,品行惡劣、道德敗壞造成較嚴重后果者。
              (5)違反校紀校規,情節極為嚴重者。
              (6)一學期曠課超過72學時,或在學期間曠課累計超過108學時(曠課一天,一般按六學時計)。
              (7)兩學年操行評定不合格者。
              30、對犯有錯誤的學生,要加強教育,促使其認錯悔改。必須處理的,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慎重而適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
              31、對受處分的學生(開除學籍的除外),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撤銷其處分。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應存入學生的檔案,撤銷處分后,原則上可將有關材料從學生的學籍檔案中取出,存入學校的文書檔案。
              32、對學生做出開除學籍處分,須經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并報市教育局備案。
              十、畢業與結業
              33、對于具有學籍,思想品德合格,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合格的學生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經所在市教育局驗印的畢業證書。
              34、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由教育部制定統一格式,由省教育廳負責統一印制。對不具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學校不得頒發其任何形式的畢業證書。學生領取畢業證書后丟失或損壞原則上不予補發,由發證學校給予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
              十一、附則
              35、本規定自2002年秋季開學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過去巳按原有規定辦理的事項不再變更。
              36、本規定由學生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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