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肅考試紀律,維護考試信譽,規范考場秩序,樹立優良學風和考風,對考試作弊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屬違紀行為,當場警告批評,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分。
1、夾帶資料(書籍、筆記、小抄等)入場者。
2、交卷后在考場附近逗留,大聲喧嘩者。
3、未經監考人員同意隨便離開座位者。
4、考試期間手機不關機者。
5、考試交頭接耳、左顧右盼者。
6、經過認定有其它作弊行為,但情節較輕者。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作弊行為,考生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者,該科試卷記為零分,給與記過處分并全校通報。
1、替別人考試或者找他人替考者。
2、偷看他人試卷,抄襲他人答案者。
3、傳遞、抄錄資料(書籍、筆記、小抄等)者。
4、交換座位,偷換答卷者。
5、在考場內交頭接耳、左顧右盼,經勸告無效者。
6、經評卷教師認定,答卷雷同者。
7、考試結束仍強行答卷,經警告不改者。
8、考試結束不交試卷,將試卷帶出考場者。
9、不服從監考教師指揮,不按規定就座,吃食物、喧嘩,擾亂考場秩序,無理取鬧者。
10、經過認定有其它作弊行為,情節十分嚴重者。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并全校通報,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1、作弊行為惡劣,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極壞者。
2、修業期間,一學期內主要考試作弊達兩次者。
四、為他人提供作弊方便者,屬協同作弊,按作弊論處。
五、判定為考試作弊,學生取消當年所有評優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