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因病、因事不能堅持到校學習、需憑醫院證明(診斷書、藥費收據),或家長請假條,履行請假手續。
二、請假三天以內由班主任老師批準,請假四天以上由學生科批準。假條及憑證上報時間不得超過三天,學生事假,一學期累計不能超過二周;學生病假,一學期累計不能超過四周,超期天數(日)以曠課論處,假期已滿,不能按時返校者,須及時輸補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三、休學與復學:
(1)學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堅持學習,以及請假缺課,一學期內累計超過二個月,跟原班學習確有困難,可準予休學或令其休學。
(2)學生休學,要遞交休學申請書(因病休學的學生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經校長批準后,辦理休學手續。學生在休學期間,其學籍予以保留。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期。
(4)學生休學期滿后應及時申請復學。(因病休學的學生,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病愈證明)經學校審查批準后復學隨原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或服從學校安排,過期不申請復學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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